北美联合改革宗众教会教会章程 (英文版请点击这里)
Church Order
北美联合改革宗众教会
第八版 二零一八年
版权所有© 1996, 1997, 2004, 2007,
2010, 2012, 2016, 2018 北美联合改革宗众教会
目录
附录8. 关于成员离会的教牧建议(8.4项修订于 2022 年 10 月)…. 34
简介
作为众多教会的联合体,我们宣布完全服从并顺服在默示、无谬、无误的圣经书卷中交付于我们的上帝的道。我们相信并全然信服,改革宗各信条完全与此上帝的道相符,因此我们确实签署《比利时信条》、《海德堡要理问答》以及《多特信经》。我们承认耶稣基督是教会至高且唯一的元首。此元首权柄在众教会中藉他的道与圣灵,由上帝按立的职分来运作,乃是为了教义之纯净与生命之圣洁。此联合会内众教会,虽有差别,但均自愿以共同的信条与教会章程来表明彼此合一。这合一也由他们彼此同工与关爱而体现。我们既然乐意遵从使徒的教导:在众教会里,凡事都要规规矩矩地按着次序行(林前14:40),就规定我们的教会事务与活动都按以下分列的各条款执行:
I. 教会职分(第1-15条);
II. 教会会议体(第16-36条);
III. 教会职能与任务第37-50条);
IV. 教会管教惩戒(第51-66条)。
I. 教会职分(1-15)
第1条 三种职分
基督在教会中设立了三种职分:牧师(直译为圣道服侍者 ),长老以及执事。
第2条 牧师的职责
牧师的职责包括:持续专心于祈祷与圣道事工,施行各圣礼,以要理问答教导青年人,并协助众长老牧养会众并执行教会纪律惩戒。
第3条 服侍的预备
应当劝勉有能力的男子为服侍圣道而学习。此人若为本联合会所属教会的成员,且立志追求此服侍,应向其所属牧长会显明真实的敬虔。其所属牧长会应承担此人接受训练期间各方面的监督工作,包括其讲道资格考核,并确保其接受一套完整的改革宗神学教育。其所属教会议会应当帮助确保其经济需求。(参见附录1、2)
第4条 候选资历考核
在神学训练结束时,神学生必须询问其牧长会成为牧师候选人。其牧长会应在其所属区会会议上安排考核。若未通过区会考核,无人可被称为牧师候选人。区会考核中,其所属牧长会必须出席,考核内容包括:基督教信仰与经历,参与服侍的呼召,对圣经知识的掌握,包括圣经原文及英文译本,对《三联合信条》的掌握,基督教教义,基督教伦理学以及教会历史;对教会章程的掌握,其本人对担任牧师所承担的特殊职责与使命的认识与资质,特别关于预备讲章与讲道方面。若他在其牧长会出席的情况下通过区会考核,其牧长会应在获得区会与会各代表的一致意见之后,宣布其成为牧师职分候选人。(参见附录3、6)
第5条 联合会外部人员候选考核
非本联合会所属教会成员者,若想成为教牧候选人,应先委身服于某牧长会的监督之下,此牧长会应当为其准备教牧候选考核。(参见附录3、6)
第6条 对候选人的呼召
从未担任过牧师职分者,其合法呼召有以下几步:
第一,宣布其候选资格的教会议会应当按照规定,在进行祈祷并寻求全体会众建议之后进行投票决定;
第二,提出呼召的教会须对其进行教义与生活的考核,此考核须达到区会代表的满意,且按照联合会采纳的规定进行(参见附录4、6);
最后,在全体会众面前执行公开按立,其中包括合宜的教导、劝诫、祈祷以及在《签署书》上签字以签署《三联合信条》,随后由在场的所有牧师以及本教会的众长老按手,并配合适宜的仪式为其按立。
第7条 对联合会内部牧师的呼召
已经在联合会内部受按立的牧师,可以被其他教会呼召,其过程同上所述,只是不需要考核及按手。任何牧师收到呼召时,应与其当前所属的教会议会就此呼召进行商议。必须得到议会同意方可接受呼召。在接收其前任教会保存的资历证明(credentials)之后,方可为其就职,使用适宜的仪式,并在《签署书》上签字以签署《三联合信条》。
第8条 对联合会外部牧师的呼召
已经在联合会之外的教会受按立的牧师,不可被联合会之内的教会接纳进行服侍,直至其通过考核,考核必须达到区会的满意,且按照联合会采纳的规定进行。再次基础之上,区会方可宣布他符合接受呼召的条件。
第9条 一生的服侍
牧师一旦就职便有义务终生服侍教会。只有严重原因方可更改其工作性质,且须其监督教会议会的批准以及区会的一致意见。
第10条 牧师的供养与退休
每间教会应当其牧师牧会期间为牧师本人及其家人提供尊敬体面的供养,并为其牧师的退休以及伤残需求捐献。若牧师死亡,教会应为其妻子和子女提供供养。
牧师因年龄退休,或因年龄、疾病或其他个人能力缺失无法履行其职责,应保存牧师的尊荣与头衔,其教牧资历证明(ministerial credentials)应保存在其最后服侍的教会里,该教会应当为其提供尊敬体面的供养,必要时应寻求区会的协助。
牧师退休应征得教会议会的同意以及区会的一致意见。退休之后,牧师的资历证明可随转会而转移到其他教会,必须由双方教会议会达成一致。
当一间有正式委命牧师(包括退休或其他状态)的教会解散时,牧长会与牧师本人应当立即寻求区会建议,将其资历证明转到本区会内的另一间教会,过程方式应与第7条一致。
第11条 特殊解除教牧关系
当出现严重原因及特殊情况,教牧关系造成不可调和的破裂,牧师或其所服侍的教会议会希望解除教牧关系,必须在以下全部条件均满足的情况下方可进行关系解除:
a) 此解除的原因不应为在教义或生命上犯罪,此情况应执行教会纪律惩戒;
b) 此解除必须在教会察访人员与区会涉入尝试调和失败,并造成无法忍受的情况下方可进行;
c) 此解除必须获得区会的一致意见方可进行;
d) 议会是否继续为牧师及其家人提供足够供养事宜应寻求区会的一致意见。
解除教牧关系的教会议会应宣布该牧师符合接收呼召的资格条件。此资格条件有效期不得超过两年,逾期未获呼召者应尊敬体面的卸除其牧师职分。
第12条 长老与执事的提名
议会应向全体会众介绍长老与执事职分的候选人提名。只有公开承认信仰的男性成员,达到圣经对任职者的要求,且表明对《签署书》的同意,方可被议会提名。在确定提名前,议会可以向会众征求关注适合人选。
第13条 长老与执事的选举、任期以及按立或就职
长老与执事被选举,任期应有牧长会规定。在正式进入工作之前,他们应当在《签署书》上签字以签署《三联合信条》,被按立或就职,配合适宜的仪式。
第14条 长老的职责
长老的职责包括:持续专心于祈祷并依据圣经教导的原则治理教会,为了教义之纯净与生命之圣洁得以实行。他们应当尽职监督,确保其他长老,牧师和执事都忠心履行自己的职责。他们要保持圣道与圣礼的纯净,协助以要理问答教导青年人,促进以上帝为中心的办学教育,按需探访教会成员,进行家庭探访,在会众中执行纪律惩戒,积极促进传扬福音与宣教事工,并确保凡事都按规矩以及良好秩序进行。
第15条 执事的职责
执事的职责包括:持续专心于祈祷并监督会众中基督徒怜悯的善工;熟悉会众的需求;勉励教会成员显出怜悯;收集并管理上帝子民以基督的名所捐的奉献,并按需分配这些捐献;用上帝的道鼓励并安慰那些收到基督怜悯赠予的人。至于教会以外需求,特别是其他信徒,也应当在资源许可的情况下予以考虑。众执事应当每月按常规开会,来办理他们职分所属的工作,并且他们要把工作情况报告给牧长会。
II. 教会会议体(16-36)
第16条 三种会议体
隶属本联合会的众教会中,承认三种会议体:牧长会、区会以及总会。区会与总会是大型会议体,仅在各代表开会时存在。只有牧长会是持续存在的会议体。
第17条 各会议的事务与方式
在所有会议中,只可办理教会事务,且只可以教会方式来办理。
第18条 各会议中的祈祷
所有会议均应以祈祷作为开始和结束。
第19条 会议的职员与秩序
每个会议体均须有一名主席,并辅以一名副主席。主席的职责是陈述并清楚解释会议讨论事务,确保会议遵守《教会章程》中的规定,确保各代表均遵守会议秩序及言谈礼仪。上述提到的所有会议体的职能在会议休会期间均停止。
第20条 书记的职责与监督
每个会议体均须有一名书记,其职责是保持准确的议程记录。在大型会议中,书记的工作期限可由会议体决定。在大型会议体召开会议之间,书记应在下一次召开会议的牧长会监督下履行其职责。
第21条 牧长会
每间教会均须有一个牧长会,由牧师和长老组成,通常每月应至少开会一次。牧长会是教会中唯一对会众具有直接权柄的会议体,因为牧长会直接从基督领受权柄,也因此直接负责向基督交账。
第22条 建立新教会
当一间教会在本联合会内部形成时,应置于某临近牧长会的监督之下,并获得区会的一致意见。
第23条 教会议会
当众执事与牧长会一同开会时,此会议体被称为教会议会。议会应执行《教会章程》中描述的职责,或牧长会委托的职责。议会应在牧长会的权柄下工作。
第24条 众教会的平等与合一
众教会有别、平等、彼此无制辖权,应当竭力保持彼此的团契友谊,因为她们都与基督相联合,他说教会属灵、统治的元首。众教会聚集于大型会议彰显出她们的合一。
第25条 大型会议的代表与事务
出席大型会议的代表必须附正规签字的资历证明(credentials)方可入席,每人应有且只有一票。在大型会议上,只有小型会议无法解决的事务或与大型会议中众教会相关的事务方可被讨论。一切事务均应由某牧长会发起,先由区会讨论,然后方可由总会讨论。任何大型会议均无权柄对任何任职者执行免职或教会惩戒,因为这些权柄只属于牧长会。
第26条 区会
区会应由邻近的众教会构成,每间教会的牧长会派出两名成员,携带本人资历证明出席,会议时间及地点由前一次区会议在随后十二月时间内拟定。若区会中三个或以上牧长会认为有必要在常规会期之前举行区会,负责召开会议的牧长会应决定会议时间及地点。众教会应依次轮流负责召开区会议且提供会议主席。
此外,区会应询问众教会以下内容:是否牧长会与执事会正常举行,是否上帝的圣道得忠心传扬,是否圣礼得忠心施行,是否教会纪律惩戒得执行,是否贫穷人得关照,是否以上帝为中心的教育得促进;是否牧长会有需要区会对本教会治理提供意见及帮助。
各区会应就会议的相关事宜及时转发会议记录以通知其他区会。
第27条 教会察访者
区会中每个牧长会应邀请区会指定的两名有经验的任职者,可以是两名牧师或一名牧师一名长老,对教会议会进行两年一次的察访。察访者应就察访向区会报告。察访者应询问以下内容:是否任职者忠心履行自己的职责,坚持纯正的教义,遵守被采纳决议内的一切事项,并通过自己的言行,尽力适宜的促进会众的建造,包括青年人。若有任职者在某事务上有所疏忽,察访者可以弟兄之心劝勉之,并通过他们的意见和协助,在凡事得以达到众教会的和平、建造以及最大利益。
第28条 总会
众教会应至少三年一次聚集召开总会。各牧长会应委派其两名成员为代表出席。每次总会应决定下一次总会的时间及地点,并授权某一牧长会召开下一次总会。若多数区会认为有必要在常规会期之前举行总会,负责召开会议的牧长会应决定会议时间及地点。
第29条 会议体的申诉
若有任何会议体认为另一会议体的决议使其遭受不公对待,该会议体有权向更大会议体申诉。更大会议体的一切决议,除非被证明与上帝的道或《教会章程》不符,必须以尊重和服从之心来接受,并应视为决议且具有约束力。
若有牧长会坚信更大会议体的决议与上帝的道不符而坚持无法遵从,不可强迫其服从。该牧长会应向区会陈明会议决议中与上帝的道不符之处。若有牧长会拒绝遵从总会的最终决议,并且下一次总会中多数票认为对此决议之服从对众教会合一至关重要,则该教会不再具有联合会成员资格。(参见附录7)
第30条 退出联合会
在使用申诉渠道之后,教会可通过其牧长会随时退出联合会。该教会须向所属区会递交书面退会声明。
第31条 教会成员的申诉
若有教会成员认为某会议体决议使其遭受不公对待,他有权向更大会议体申诉。个人申诉必须先向牧长会提出,在此之后,必要时方可向更大会议体提出。申诉得到决议后,该教会成员应遵从已通过的决定和判定。(参见附录7)
第32条 加入联合会
任何教会加入联合会,均须由联合会内某牧长会的推荐,该教会任职者须签署《三项联合信条》并认同《教会章程》。该教会应先暂时由联合会内临近区会接纳为成员,其正式成员身份待定,由下一次总会正式批准。其牧师须通过考核方可被称为北美联合改革宗众教会的圣道与圣礼的牧师,一切过程根据联合会采纳规定进行。(参见附录五、六)
第33条 教会财产
唯有教会有权持有教会财产产权(title)。本联合会内教会的一切财产的所有权,不动产或动产,均唯独属于教会本身,产权应唯独属于教会名下。每间教会对其一切财产有绝对控制权,因此当教会通过其牧长会决议行使财产产权时,既不受制于更大会议体的监管,更大会议体便无权修订这些决议。联合会内的更大会议体不可试图获取任何教会的财产,不论教会是否留在,或退出,或被移除联合会。
第34条 教会层面的普世关系
本联合会鼓励各教会与联合会之外其他改革宗教会建立普世(ecumenical)关系,即显出真教会标记,效忠总结于《三项联合信条》里的圣经真理的教会。各教会应就其普世关系状况向区会报告。教会间不必向区会报告的友好往来包括:暂时互换讲台,聚餐团契,以及其他体现合一的方式。
第35条 区会层面的普世关系
区会内众教会可作为整体与其他教会或教会集体建立普世关系,如其他区会或区长老会。区会应就普世关系向找总会报告,以尊重本联合会的团结。
第36条 联合会层面的普世关系
本联合会可通过总会决议与其他联合体(即宗派)建立普世关系。此类决议涉及教会互通友谊事务,应获联合会内多数总会认可的牧长会批准方可通过。此类决议涉及教会合并事务,应获超过三分之二总会认可的牧长会批准方可通过。
III. 教会功能与任务(37-50)
第37条 集体礼拜与特殊礼拜服侍
牧长会应在每个主日两次召集会众进行集体礼拜。可以召集特别礼拜服侍以庆祝圣诞节、受难节、升天节、祈祷日、美国感恩节、新年夕与新年日,以及在重大悲痛或蒙福之时。此外,应留意复活节与五旬节的主日。
第38条 礼拜的规范与本质
牧长会应按照圣道中所教导的原则来规范礼拜服侍:礼拜应以圣道的宣讲为中心,应有会众集体认罪忏悔,应以歌唱和祈祷来赞美感谢,应将感恩的礼物献上。
第39条 诗篇与诗歌
在教会的歌唱中,150首诗篇应具有首位。教会允许歌唱那些符合《三项联合信条》所总结圣经教导的诗歌,但必须经过牧长会的批准。
第40条 要理问答讲道
每个主日的一次礼拜中,牧师应照常宣讲按《三项联合信条》所总结的圣道,应着重于依主日次序教导《海德堡要理问答》。
第41条 圣约孩童洗礼
上帝圣约应通过圣洗礼标记并刻印在认信而遵纪的教会成员的孩童身上。洗礼应由牧师在集体礼拜中进行,配合使用适宜的仪式。牧长会应恰当监督圣礼的施行,保证孩童尽早受洗。
第42条 成人洗礼
未受洗的成人在公开信仰宣告时应接受圣洗礼,配合使用适宜的仪式,并被接纳为教会成员。他们有责任坚持与教会相通,不仅在于同听圣道,也在于同领圣餐。
第43条 公开信仰宣告
已受洗的教会成员接受信仰教导并到了明理年龄,应鼓励他进行公开宣告对耶稣基督的信仰。有意愿宣告信仰者,应先通过牧长会面试检验教义与生命。公开信仰宣告应在公共礼拜中进行,以告知会众,并配合适宜的仪式。藉此,受洗成员被接纳进入教会的完整相通之中,他们有责任坚持与教会相通,不仅在于同听圣道,也在于同领圣餐。
第44条 联合会之外信徒的接纳
若有人来自联合会未建立互通友谊的宗派,希望加入教会成为相通成员,必须先通过牧长会面试检验教义与生命方可入会。牧长会应随情况而定是否有必要进行公开信仰宣告。牧长会应提前两周向会众公布入会人员,以便必要时会众有机会向牧长会提出合理的反对意见。
第45条 领圣餐的许可
牧长会应监督圣餐的参与情况。无人可以在未公开信仰宣告或不过敬虔生活时来到主的桌前。教会拜访者可以获许可领圣餐,但牧长会必须确保其合乎圣经的教会成员身份,其信仰宣告以及其敬虔生活。
第46条 圣餐礼的施行
牧长会应通常至少每三个月一次在集体礼拜中施行圣餐礼,配合使用适宜的仪式。施行过程须符合圣道的教导以及教会规范,得以最有益于会众的建造。
第47条 教会宣教的呼召
教会宣教士的任务是向为归信者宣讲上帝的道。当此任务需要在建制完整的教会之外进行时,应分派牧师来执行此工作。牧长会应呼召、支持并监督他们工作。众教会应互相帮助以支持宣教士。
第48条 婚礼
圣经教导,婚姻乃是上帝设计,一男一女、一生一世、一夫一妻的婚约关系。牧长会应教导、劝勉在其属灵关怀范围内考虑婚姻的人在主内嫁娶。基督徒婚礼应在牧长会的规范之下隆重举行,配合适宜的劝诫、起誓和祈祷,以及适宜的仪式。本联合会牧师不可主持与上帝的道相背的婚礼。
第49条 葬礼
基督徒葬礼既不是集体礼拜服侍,便不属于教会治理范围,而是家庭事务,按相应方式进行。
第50条 教会记录
牧长会应保持准确的教会成员记录,其中包括姓名、受洗日期、公开宣信日期、结婚日期以及死亡日期。
IV. 教会惩戒管教(51-66)
第51条 惩戒管教的性质与目的
既然基督教会惩戒管教的性质乃是属灵的,无法使人免除俗世权柄的审讯与惩罚,因此除俗世惩罚之外,也需要教会谴责,好叫上帝得荣耀,罪人得与上帝、教会以及邻舍和好,过犯从基督的教会里得以除去。
第52条 处理私罪
若有人在教义上或行为上有过犯,只要此罪是私人性质,并不冒犯公众,应当遵循基督在《马太福音》第18章所教导的规范来处理。
第53条 私下悔改
若犯罪者因他人劝诫,或单独私下或有两三个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而悔改他的私罪,此情况不应令牧长会知情。
第54条 牧长会介入
若有人虽被两三个人在爱心中劝诫,仍不悔改其私罪,或他犯了某项公开罪,此情况应当通知牧长会。
第55条 教会成员的惩戒
任何人,所犯的罪已被牧长会知晓,却固执拒绝牧长会做出的合乎圣经的劝诫,应当暂停他一切教会成员的权利,包括对圣礼的使用。在暂停其成员权利并后续劝诫之后,在进入逐罚之前,牧长会应公开告知会众犯罪者拒不悔改,说明其过犯原因,以及对其所做出的关怀以及反复劝诫,好叫会众能与他交谈并为他祈祷。这应有三步骤:第一步,牧长会公告会众有人进入惩戒,但不必提犯罪者的姓名,以示保护。第二步,牧长会应寻求区会意见后方可进行,公开告知其名。第三步,牧长会应公开告知会众,此人若不悔改,就将被排除在教会相通之外,好叫全会众知道他的逐罚。各步骤之间时间长短应由牧长会自行决定。
当发生某教会成员在教会惩戒过程中寻求退出教会,牧长会在警告该成员的退出要求之后,无需继续执行惩戒的三个步骤。若该成员执意不肯悔改并坚持退出,牧长会应在寻求区会区会意见之后排除他的成员身份。若区会已经建议执行第二步公开惩戒,牧长会则无需再次寻求区会意见。得到区会意见后,牧长会可将这离弃基督教会的人排除在外。牧长会应通知此人他已被排除,并劝勉他,呼召他悔改。牧长会也应将通知全体会众此人已被排除,并请求会众为其代祷。(参见附录八)
第56条 教会成员的逐罚(excommunication)
若这些惩戒步骤均已凭爱心执行,但犯罪者并未生出悔改来,反而刚硬心偏行己路,牧长会应执行终极挽救措施,即执行逐罚,一切当与上帝的圣道一致,并配合使用适宜的仪式。(参见附录八)
第57条 教会成员的复原(restoration)
犯公罪者,或因藐视教会劝诫而其罪被公告者,若其心意回转,牧长会应在基于充分悔改证据的条件下,复原其成员权利,按牧长会认为有益于教会建造的方式进行。是否需公开复原的决定,若在牧长会内有不同意见,应寻求区会内两间临近教会的建议而行。
第58条 被逐罚者的重新相通(readmission)
当被逐罚者愿意以悔改之心与教会和好时,牧长会应将此意愿公告于全会众,若无人反对,此人可通过公开悔改宣告以复原,配合使用适宜的仪式。
第59条 成年受洗成员的除罚(exclusion)
受洗成员长大成年之后,若在教义或信仰上懈怠,应对其劝诫;若不听劝诫,则应当被排除在基督的教会之外。执行除罚必须先寻求区会的意见。
第60条 被除罚者的重新接纳(reception)
若被除罚的受洗成员悔改己罪,必须通过公开信仰宣告方可重新接纳进入教会。
第61条 任职者的停职与革职
若有牧师、长老或执事犯了公罪或重罪,或拒绝听从牧长会的劝诫,他所属牧长会应在区会内两间临近教会的牧长会赞同意见之下暂停其职分。若他继续刚硬己心,或他所犯之罪的性质使其无法继续担任职分,他所属牧长会应在获取区会赞同意见后对其革职。
第62条 重罪
导致停职或革职的重罪包括(不排除其他罪):错误教义或异端罪、公开分裂教会罪、公开亵渎罪、买卖圣职罪、弃职罪或教唆弃职罪、伪证罪、通奸罪、奸淫罪、偷盗罪、暴力行为罪、习惯性醉酒罪、殴斗罪、不义之财罪,简言之,一切使犯罪者在世人面前声名狼藉,或可导致任何教会成员被逐罚的罪和过犯都属重罪。
第63条 互相劝诫
众牧师、长老和执事应定期以造就人的方式就履行职分问题互相劝诫。
第64条 教会成员离会
当某成员寻求将其会籍转移到联合会内其他教会,或与本联合会有正式普世关系的宗派时,转会者应书面请求当前牧长会向接收教会的牧长会发送正式信函,其中应包括相关成员信息以及教义与生命的见证,请求接收方接纳他们在其属灵看管之下。当转会者要求转入的教会与联合会没有正式普世关系时,牧长会应在判定该转会行动有助于转会者的灵命成长之后,解除其成员身份。对于那些无法领餐相通两年以上的成员,牧长会在寻求区会意见后,可抹除其成员身份。(参见附录8)
第65条 众教会与任职者的平等
无任何教会有权辖制其他教会,无任何任职者有权辖制其他任职者。
第66条 教会章程的遵守与修订
以上各条关系教会合法秩序,如此起草并共同采纳,因此各教会理当勤勉遵守。若为更好地尊崇上帝、服侍教会而更改任何条款,此提议必须在某总会上获得超过三分之二的投票,且此提议必须获得联合会内三分之二总会认可的牧长会批准,方可产生效力。批准时间范围由总会自行决定。
附录1. 完整改革宗神学教育指南
- 旧约圣经语言及研究
- 语言能力,体现在对旧约圣经所有文学体裁的希伯来语有实用知识。
- 旧约圣经背景知识与正典学;旧约释经学与文本批判。
- 针对旧约圣经主要部分的课程:摩西五经、历史书、智慧书与诗篇、先知书。
- 新约圣经语言及研究
- 语言能力,体现在对新约圣经所有文学体裁的通用希腊文有实用知识。
- 新约圣经背景知识与正典学;新约释经学与文本批判。
- 针对新约圣经主要部分的课程:福音书、使徒行传、保罗书信、普通书信、启示录。
- 教会历史
- 课程需涵盖:古代教会史、中世纪教会史、宗教改革与现代教会史、北美联合改革宗众教会的历史。
- 课程需涵盖:古代教会史、中世纪教会史、宗教改革与现代教会史、北美联合改革宗众教会的历史。
- 系统神学与护教学
- 课程需涵盖六大范围:神论、人论、基督论、救恩论、教会论、末世论。
- 系统神学的课程以及研究改革宗教会各信条的课程,尤其以《三联合信条》为重。
- 至少有一门伦理学课程。
- 至少有一门护教学课程。
- 实践神学
- 四门讲道课,其中包括一门涵盖要理问答讲道。
- 课程内容包括教导、要理问答、辅导、教牧关怀、传福音、教会治理、宣教。
- 教会治理/教会论(对北美联合改革宗众教会《教会章程》在理论和实践上的学习)。
- 在牧长会或神学院的监督下完成至少10周的教牧实习。
附录2. 讲道资格考核指南
- 资历证明文件
- 一封神学院教授的推荐信
- 一份个人信仰和认信的简述
- 考核过程
- 考生必须向其所属牧长会申请考核,提供所需资历证明文件。在考核前至少三十天前,其牧长会需公开通知考核的目的,为其他牧长会提供观察或反对的时间。
- 考生必须由其所属牧长会进行考核,若顺利通过考核,牧长会应通知联合会内其他牧长会授予其讲道资格。
- 讲道资格一般有效期为1年,可每年通过书面申请或重新考核进行延期。
- 考核内容
- 考生必须向其牧长会递交两份讲道稿。
- 口试考核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 考生的敬虔生活;
- 考生对改革宗信仰的委身;
- 考生对公共礼拜的理解;
- 考生的解经和讲道的方法。
附录3. 教牧候选资历考核指南
- 资历证明文件
- 一封考生教会的议会的推荐信
- 健康体检报告
- 道学硕士或同等学历证书
- 神学院的所有课程成绩单
- 考生的个人见证简述
- 考核过程
- 考生所属牧长会必须向区会申请举办考核。
- 牧长会必须将考生的资历证明发送给区会内各牧长会。
- 若考生通过考核,牧长会必须通知各教会该考生以通过考核并可以接受各教会呼召。
- 要基于考核中听审代表在各项所给出的票数,来决定考生是否通过考核。
- 若考生通过考核,并在本地区会内接受呼召,按立授职考核通常被取消,以免区会做重复工作。因此,在资历考核时,听审代表们需决定是否考生表现足以到达取消授职考核的程度。
- 考核内容
- 考生必须递交三份讲道稿,一份旧约讲道,一份新约讲道,这两段经文需由考官择定。第三份是要理问答讲道,可由考生自由选择要理问答中某个主日或某个问答。三份讲道稿必须至少有一份在主日公共礼拜中讲过。
- 在考核中,有两大范围需要涵盖:1. 对圣经和信条的委身;2.
教牧服侍能力。前者考察考生对圣经和信条的知识和忠诚;后者考察他的神学和教牧的知识与能力。因此,该考核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 实践:考生的个人属灵生命,他与主的关系,他在信仰上的成长,他对教牧服侍的背景和准备,他对教牧职分的理解和进入职分的动机,礼拜学,讲道学,教牧关怀,传福音。
- 圣经知识:考生的圣经论,正典学,释经学等,以及对圣经各卷书内容的熟悉程度。
- 圣经解经:在考试前至少三周之前,考官应将一段旧约经文和一段新约经文发给考生(考生递交的两份讲道是基于这两段经文);考官应当考察考生对经文含义的理解力,使用原文的能力,以及合宜的解经方法。
- 信条知识:《三联合信条》的历史和内容,考生是否愿意签署《签署书》。
- 改革宗教义:圣经和各信条的教导,包括改革宗教义的六大范围:神论、人论、基督论、救恩论、教会论、末世论。
- 教会历史:教会历史的概况,重要的人物,事件,异端等,特别重点于宗教改革和改革宗教会的历史。
- 伦理学:十诫的含义和功能,基督徒的动机和品质,当代道德议题。
- 教会治理:改革宗教会治理的历史与原则,教会章程的内容。
附录4. 按立授职考核指南
- 资历证明文件
- 有效的呼召信
- 考核过程
- 特殊情况:若按立考核在候选考核所在区会,按立考核可由候选考核的听审代表们取消。
- 呼召的牧长会必须邀请区会参加按立考核。
- 教牧候选人需在呼召他的牧长会监督下在公共敬拜中讲一篇道。
- 要基于考核中听审代表在各项所给出的票数,来决定候选人是否通过考核。
- 若通过考核,区会将宣布该候选人有资格在北美联合改革宗众教会中被按立成为圣道与圣礼的执行者(即牧师)。
- 考核内容
- 在考核中,有两大范围需要涵盖:1. 对圣经和信条的委身;2.
教牧服侍能力。前者考察考生对圣经和信条的知识和忠诚;后者考察他的神学和教牧的知识与能力。因此,该考核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 实践:考生的个人属灵生命,他与主的关系,他在信仰上的成长,他对教牧服侍的背景和准备,他对教牧职分的理解和进入职分的动机,礼拜学,讲道学,教牧关怀,传福音。
- 教会治理:改革宗教会治理的历史与原则,教会章程的内容。
- 信条知识:《三联合信条》的历史和内容,考生是否愿意签署《签署书》。
- 改革宗教义:圣经和各信条的教导,包括改革宗教义的六大范围:神论、人论、基督论、救恩论、教会论、末世论。
- 伦理学:十诫的含义和功能,基督徒的动机和品质,当代道德议题。
- 在考核中,有两大范围需要涵盖:1. 对圣经和信条的委身;2.
教牧服侍能力。前者考察考生对圣经和信条的知识和忠诚;后者考察他的神学和教牧的知识与能力。因此,该考核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附录5. 改宗考核指南
对于已经在联合会外被按立,但希望服侍在联合会内教会的牧师们。
- 资历证明文件
- 两份解释相关背景和情况的文件,一封出自改宗者,另一封出自资助牧长会。
- 考核过程
- 呼召的牧长会必须邀请区会参加改宗考核。
- 改宗者需在呼召他的牧长会监督下在公共敬拜中讲一篇道。
- 基于考核中听审代表在各项所给出的票数,来决定改宗这是否通过考核。
- 若通过考核,区会将宣布此人有资格在北美联合改革宗众教会中被按立成为圣道与圣礼的执行者(即牧师)并被资助他的牧长会所呼召。
- 考核内容
- 在考核中,有两大范围需要涵盖:1. 对圣经和信条的委身;2.
教牧服侍能力。前者考察考生对圣经和信条的知识和忠诚;后者考察他的神学和教牧的知识与能力。因此,该考核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 实践:考生的个人属灵生命,他与主的关系,他在信仰上的成长,他对教牧服侍的背景和准备,他对教牧职分的理解和进入职分的动机,礼拜学,讲道学,教牧关怀,传福音。
- 教会治理:改革宗教会治理的历史与原则,教会章程的内容。
- 信条知识:《三联合信条》的历史和内容,考生是否愿意签署《签署书》。
- 改革宗教义:圣经和各信条的教导,包括改革宗教义的六大范围:神论、人论、基督论、救恩论、教会论、末世论。
- 伦理学:十诫的含义和功能,基督徒的动机和品质,当代道德议题。
- 在考核中,有两大范围需要涵盖:1. 对圣经和信条的委身;2.
教牧服侍能力。前者考察考生对圣经和信条的知识和忠诚;后者考察他的神学和教牧的知识与能力。因此,该考核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对于已经在联合会外被按立,但其教会被联合会暂时接纳(参第32条)。
- 资历证明文件
- 三份解释相关背景和情况的文件,一封出自改宗者,一封出自改宗教会的牧长会,一封出自推荐他的牧长会。
- 考核过程
- 推荐的牧长会必须邀请区会参加改宗考核。
- 改宗者需在推荐他的牧长会监督下在公共敬拜中讲一篇道。
- 基于考核中听审代表在各项所给出的票数,来决定改宗这是否通过考核。
- 若通过考核,区会将宣布此人有资格在北美联合改革宗众教会中被按立成为圣道与圣礼的执行者(即牧师)并被资助他的牧长会所呼召。
- 考核内容(同上)
附录6. 考核程序范例(略)
附录7. 申诉程序指南
简介
按照《教会章程》第29、31条,在准备申诉和裁定申诉中,必须遵守以下准则。这些指南应作为申诉的可受理性的标准。
申诉的定义
申诉(Appeal)是在联合会内被某会议体的决议不公对待而提出的书面诉讼。申诉可由联合会内某牧长会或个人向某会议体提出。申诉人可以,是提交和辩护的牧长会或个人,无论是代表自己还是通过代表提出上诉。
指南
- 申诉人(Appellant):申诉可由牧长会或在联合会内某教会的成员个人提出。申诉可由申诉人本人或其代表递交。任何牧长会或教会成员均可申诉联合会内任何会议体的决定。
- 首次申诉(Origination):申诉的首次必须向被告会议体提出,之后才能向更大型会议体提出。被告的会议体是该申诉的回应方。
- 顾问(Counselor for an Appellant):申诉人所属牧长会应向申诉人解释申诉过程,如果申诉人愿意,牧长会应为其安排顾问,便于协助确保申诉以适当的形式被书写并及时提交。
- 申诉的时间:
- 申诉意愿通知:申诉意愿通知(Notice of intent to Appeal)必须在60天之内递交给仲裁会议体的书记员。进入更大型会议体的申诉应用同一原则。从总会到下一次总会的申诉,申诉意愿通知需递交给下一次召开总会的牧长会书记。
- 申诉递交:申诉必须在仲裁会议体规定的议程材料递交截止日期之前被递交。
- 申诉次序:若某教会成员反对总会的某一决定,他必须先把问题递交给其所属牧长会,敦促牧长会申诉总会决定。
- 申诉格式:
- 申诉通知必须:
- 致仲裁会议体的书记,
- 引用所申诉的决议及该决议公布的日期,
- 表明申诉人的姓名及教会成员身份。
- 申诉必须:
- 以书面形式递交,提供所申诉会议体决议的复件,
- 提供申诉的简要历史背景,
- 具体指出所申诉决议中指控错误,以及反对每项指控错误的理由,
- 包括书面证据以证实所提出的指控。
- 从小型会议体到大型会议体的申诉必须保持实质内容不变,并满足以下条件:
- 包括小型会议体对此申诉所做处理的文件,
- 不得再增加新的证据,也不得更改申诉内容,
- 申诉人可对小型会议体处理申诉时的论证、决议和理由进行回应。此回应不会改变或添加当下申诉,而应视为《总会议会规则》第3.5条下所定义的沟通内容。
- 申诉通知必须:
- 口头陈述
- 申诉人或其代表应有机会,对仲裁会议体以及任何向仲裁会议体汇报的顾问委员会,为此申诉做简要的口头总结和辩护。口头陈述中不得加入书面递交文件中未包含的新证据。
- 曾参与仲裁此申诉的小型会议体应各派一名代表应有机会,对仲裁会议体以及任何向仲裁会议体汇报的顾问委员会,为此前的决议做简要的口头总结和辩护。口头陈述中不得加入之前未提出的新证据。
- 仲裁会议体应为口头陈述设定时间限制。
- 对申诉进行仲裁
- 为维护真实和公平,仲裁应在公开会议上进行,除非在重大原因下,并有超过三分之二的与会代表支持,会议体方可将进入执行会议进行仲裁。
- 对于那些曾参与过此申诉仲裁的与会代表:
- 这些与会代表不得参与任何有关此申诉的顾问委员会。
- 在处理申诉的全体会议上,这些代表不得提出动议或进行表决。如果申诉来自一个区会,则适用于该区会内所有代表。
- 仲裁会议体应考虑并作出判决,支持或不支持各项指控成立,并说明判决的理由。
- 若仲裁会议体不支持任何一项指控成立,则维持小型会议体的仲裁决议。
- 若仲裁会议体支持任何一项指控成立,会议体应决定该错误的严重性是否需要重新判决、修定判决,或撤销小型会议体的判决。
- 申诉处理
- 若仲裁会议体决定支持申诉,会议体应在提供理由的情况下,要求小型会议体:
- 重新判决被申诉的决议,或,
- 修定被申诉的决议,或,
- 撤销被申诉的决议。
- 仲裁会议体的判决应予以尊重和顺服,被视为结案并具有约束力,除非证明其与上帝的圣道或《教会章程》有冲突(《教会章程》,第29条)。
- 这并不排除继续向下一次大型会议体申诉的可能性。
- 若某一次总会没有支持某项申诉,该申诉人只有一次重新向下次总会申诉的机会。
- 若申诉人在仲裁期间不在场,会议体的判决应由书记在十天之内以建造人的方式向其传达。
- 若仲裁会议体决定支持申诉,会议体应在提供理由的情况下,要求小型会议体:
Attachment 1 NOTICE OF INTENTION TO APPEAL
To ______________________, Clerk of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insert title of the assembly from which the appeal is to be taken] of the United Reformed Churches:
And now, this ________day of ___________________, AD ______________, comes ____________________[appellant] and gives notice of intention to appeal to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insert name of assembly] from the judgment of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made on________________________[insert date] regarding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insert description of decision/judgment]
Date: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Appellant
Attachment 2 APPEAL
To __________________, Clerk of ______________________[insert title of the assembly to which the appeal is taken] of the United Reformed Churches:
And now, this __________day of __________________, AD ___________, comes ___________________[appellant(s) name] and appeals the judgment or decision of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insert title of assembly from whom appeal is taken] in the matter of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insert description of the judgment or decision appealed], and in support of said appeal states that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insert title of the assembly from which the appeal is taken] committed the following errors: 1. Specification of Error
#1: ______________[state concise description of the error].
Ground(s): a) ____________________[state ground supporting the Specification of Error].
[Additional specifications of errors and ground(s) for each error may be listed]
Date:
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Appellant
附录8. 关于成员离会的教牧建议
- 会籍转移(Membership Transfer)
牧长会只可将会籍转移至与 URCNA 建立普世教会关系的教会1,或在NAPARC联盟内共享会籍的教会2。因此,当会员要求转到这类教会时,他应明确告知牧长会接收的教会(见 URCNA 教会章程,第 64 条)。
当牧长会同意该成员请求时,应将适当的成员资料(即出生日期、受洗日期、信仰宣告日期和/或结婚日期,视情况而定)直接发送给接收教会的长老,包括该成员的良好会员资格或纪律处分状况的证明。所写的证明应使接收教会的长老了解我们要求他们接收和监督的成员。3
牧长会应要求接收教会的长老提供经总会批准的会员证书4,确认该会员已被接收为其会员。一旦得到确认,牧长会应通知会众该成员已被转到另一教会,并提供该教会的名称。 - 会籍解除(Membership Release)
牧长会可解除某人的会籍,让他加入一间既不在URCNA 普世关系中,又没有 NAPARC 成员资格的教会。 在总会采取的行动之外(见 URCNA 教会章程,第 34、35 及 36 条),如果另一间教会传扬耶稣基督的福音,并在行使教会纪律的长老监督下举行基督所设立的两件圣礼, 牧长会可友善地视该教会为真教会( 比利时信条,第29 条)。 因此,如果会员向牧长会请求加入这样的教会,不仅应该指明具体的教会(见 URCNA 教会章程,第 64 条),而且应该让牧长会有时间仔细考虑。 然后,牧长会应按其确信最符合主的尊荣、教会的纯洁和会员的福祉的方式采取行动。
如果牧长会同意该成员的请求,就应将适当的成员信息(即出生日期、受洗日期、信仰宣告日期和/或结婚日期,视情况而定)直接发送给接收教会的长老,包括该成员的良好会员资格或纪律处分状况的证明。
如果成员接受了异端教义或试图加入假教会,牧长会应该对其进行纪律惩戒而不是解除会籍。
许多不在 URCNA 普世关系中的教会对教会成员资格有不同的理解,这些教会可能不承认接收被解除会籍的成员。即便如此,牧长会也应该要求接收教会的长老们确认此人的教会隶属关系。牧长会不必等到确认后才通知会众,该成员“已被解除会籍以便加入”(release to affiliate)另一个教会,并提供该教会的名称。
如果牧长会在解除某会员的会籍之前,已经在惩戒过程中公开宣布了他们的名字,那么牧长会不仅应该通知会众该会员“已在惩戒之下被解除会籍以便加入”另一间指定名称的教会,而且还应该劝勉会众继续为其悔改祷告。
如果一个成员在没有首先请求牧长会解除其会籍的情况下加入了另一个教会,牧长会应主动与另一间教会通信,以确认那里的长老是否已经承担或愿意承担该成员的属灵关怀责任。一经确认,牧长会应解除该成员的会籍,并通知会众。 - 会籍开除(Membership Exclusion)
对于那些坚持以退会(resignation)方式脱离教会的人,各会堂可将其排除在会籍之外,承认他们处在圣徒相通之外。
寻求退会的成员正在采取有预谋的蓄意行为。为了逃避教会纪律惩戒或公开拒绝耶稣基督和/或祂的教会而通过退出会籍的方式离弃基督的教会是一种严重的罪。海德堡要理问答(主日 21)和比利时信条(第 28 和 29 条)都正确地谴责了这种企图逃避长老属灵监督和圣徒团契问责的罪恶行为5。 牧长会必须警告会员,不可鼓励任何人以退会的方式逃避教会惩戒,也不可以某成员的缺席来推测他已经退会。
教会成员不能以退会的行为逃避牧长会的权威和监督。耶稣基督将天国的钥匙交给了教会6。 主按立长老们来建立并终止教会的成员资格,欢迎信徒在基督的餐桌上与基督相通,并将那些因不信或假冒为善的人逐出教会。因此,牧长会不应将退会称为“自我逐罚”(self-excommunication)。
有些人可能出于非常明确的原因寻求退会:例如,为了逃避教会对他们所宣称的信仰和/或他们的生活方式进行惩戒;或者公开拒绝耶稣基督和/或他的教会。其他人这样做可能是因为他们缺乏理解和/或成熟度,没有认识到自己有义务加入真教会并与之联合(见《比利时信条》第28条和第29条)和/或没有认识到退会的后果。
对于那些出于无知和/或不成熟而行事的人,应该对他们进行教义方面的教导,并至少两次警告他们(提多书3:10)不要犯脱离基督身体的大罪。听从牧长会意见、停止退会的成员应继续得到适当的教导和关怀。对于那些拒绝和/或无视牧长会而坚持退会的人,应与那些为了逃避教会惩戒而退会,或公开拒绝耶稣基督和/或祂的教会的人同样对待。
如果会员在接受教会惩戒期间试图退会,牧长会不必在警告该会员不要退会的同时,推进惩戒程序。如果该成员仍不悔改,并坚持退会,那么在采取行动开除其会籍之前,牧长会应征求区会的意见。倘若先前区会已经建议进入第二步的公开惩戒,牧长会便无须征求区会意见。
在得到区会意见后,牧长会便可开除那离弃基督教会之人的会籍。牧长会应将这一行动通知当事人,告诫他,并敦促其悔改。牧长会还应将这一行动通知会众,并请他们为该前成员祷告。这样,会众也会受到警告,避免犯下这种大罪。 - 会籍消除(Membership Erasure)
对于至少两年没有联系的成员,牧长会可以消除(erase)其会籍,因为牧长会无法评估该成员的教义或生活。没有联系的原因不一定是牧长会不努力,也可能是因为牧长会无法找到该成员,或者是因为该成员距离牧长会太远无法探访,也不回应牧长会的沟通尝试。牧长会在得到区会的同意后,可以消除该会员的会籍,但要表明牧长会已尽了最大努力与该会员联系并给予牧养关怀。牧长会应将此行动及理由通知会众。
改革宗教会治理基本原则
- 教会是基督的产业,他是新约的中保。(徒20:28;弗5:25-27)
- 作为新约的中保,基督教会的头。(弗1:22-23;5:23-24;西1:18)
- 因为教会是基督的产业并且他是教会的头,所以治理教会的原则就不是基于人的偏好,而是上帝的启示。(太28:18-20;西1:18)
- 普世教会具有在基督里和在圣经的属灵合一。(太16:18;弗2:20;提前3:15;约貮9)
- 主并未给予他的教会永久普世的、国家性的或地区性的职分。长老的职分(长老或监督)在其权柄和功能上是本地性的;因此,改革宗教会的治理是本地长老制(presbyterial),因为教会是由众长老治理,而不是大型会议体。(徒14:23;20:17,28;多1:5)
- 服在其天上的元首之下,本地教会由在天上的基督,藉着他的道与圣灵,以天国的钥匙统治,他赐下这钥匙本是为此目的;因此,本地教会不服在其他姊妹教会权柄下,因为她们同样都服于一位基督。(太16:19;徒20:28-32;多1:5)
- 联合会关系不属于教会的本质或存有;而是服务于教会的益处。然而,尽管各教会彼此各不相同,但她们并非彼此不联合。进入联合会或退出联合会必须是出于自愿。(徒15:1-35;罗15:25-27;西4:16;多1:5;启1:11, 20)
- 联合会关系的实施只能基于信仰和信仰告白的联合上。(林前10:14-22;加1:6-9;弗4:16-17)
- 联合会内各教会聚集彼此协商以防止人的缺陷,并在大会议体中众多顾问中获得智慧。会议体决定的权柄只源自于他们合乎上帝的道。(箴11:14;徒15:1-35;林前13:9-10;提后3:16-17)
- 为彰显我们的属灵合一,本地教会应尽可能寻求与其他相似教会联络,以彼此建造并向世界做美好见证。(约17:21-23;弗4:1-6)
- 教会的使命是以宣讲福音直到地基来履行和好事工(即劝世人与神和好)。(太28:19-20;徒1:8;林后5:18-21)
- 基督藉着他拣选的担任职分者来看顾他的教会。(徒6:2-3;提前3:1,8;5:17)
- 圣经鼓励牧师(直译:圣道服侍者)接受全面的神学训练。(提前4:16;提后2:14-16;3:14;4:1-5)
- 作为蒙上帝拣选得赎的子民,教会在其众长老监督下,被呼召来按照圣经治理敬拜的原则进行敬拜。(利10:1-3;申12:29-32;诗95:1,2,6;诗100:4;约4:24;彼前2:9)
- 既然教会是真理的柱石和根基,教会就被呼召通过教导事工来建造上帝子民的信心。(申11:19;弗4:11-16;提前4:6;提后2:2;3:16-17)
- 基督徒惩戒,源自于上帝对其子民的爱心,在教会里执行,来纠正并坚固上帝的子民,维护基督教会的合一和纯洁,并由此尊敬并荣耀上帝的名。(提前5:20;多1:13;来12:7-11)
- 基督徒惩戒的执行首先是上帝每一位孩子的个人责任,但当必要时,教会惩戒则必须由教会的众长老,即天国钥匙的管家们来执行。(太18:15-20;徒20:28;林前5:13;彼前5:1-3)
- Acts of Synod London 2010, Art. 68.1, pp. 39, 213-215 ↩︎
- NAPARC Agreement on Transfer of Members and Congregations; adopted at the 13th (1987) meeting of NAPARC (North American Presbyterian & Reformed Council); http://www.naparc.org/wp- content/uploads/2014/01/InfoDoc-10-NAPARC-Agreement-on-Transfer.pdf. ↩︎
- 圣经提到许多例子,如林前 16:10-11,弗 6:21-22,西 4:7-9;提后 4:10-15,彼前 5:12,约三 12。 ↩︎
- Acts of Synod 1997, Article LB.3, synodically approved Certificate of Membership, p.53. ↩︎
- 徒2:42,20:28; 林前 12;来 10:24-25,13:7;彼前 5:1-5 ↩︎
- 赛22:22;太 16:19,18:18 ↩︎